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政办规〔2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吐鲁番市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切实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全市食用畜副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畜副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头、蹄、尾等可食用产品。
第四条 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应当在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场(厂)、小型屠宰点进行,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不具备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条件的偏远小型屠宰点,应将食用畜副产品送至就近的规范场所进行清洗加工。
第五条 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食用畜副产品加工间设置、加工设施配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2017)。
(二)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
(三)清洗加工场所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六条 清洗加工的食用畜副产品应由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清洗加工场所出具销售或加工票据后,方可出场(厂)。
第七条 食用畜副产品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屠宰场(厂)、小型屠宰点具备与清洗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检疫室布局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2017)要求。
(二)检疫检验应符合《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规定要求。
(三)清洗加工场所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四)清洗加工场所应当建立食用畜副产品出场(厂)、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第八条 吐鲁番市肉类协会要督促协会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吐鲁番市肉类协会团体标准 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卫生规范》。
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场所的监督检查,负责食用畜副产品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用畜副产品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有毒有害清洗食用畜副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各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