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中的食用畜副产品指什么?
答: 食用畜副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头、蹄、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二、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场所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1.食用畜副产品加工间设置、加工设施配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2017)。2.食用畜副产品清洗加工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3.清洗加工场所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三、清洗加工食用畜副产品出厂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清洗加工的食用畜副产品应由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清洗加工场所出具销售或加工票据后,方可出场(厂)。
四、食用畜副产品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食用畜副产品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应满足四点要求,一是屠宰场(厂)、小型屠宰点具备与清洗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检疫室布局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2017)要求。二是检疫检验应符合《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规定要求。三是清洗加工场所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执行。四是清洗加工场所应当建立食用畜副产品出场(厂)、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办法》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六、对《办法》有疑问,如何咨询?
答:解读机关: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995—85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