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市自然资规〔2024〕1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昌区分局、各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吐鲁番市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加快实现勘查成果转化,更好发挥矿产资源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吐鲁番市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0日
吐鲁番市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审批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三条 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吐鲁番市审批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区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划定勘查项目范围,初步拟定勘查方案、经费预算,提出立项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征求市发改委、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聘请相关专家对勘查项目进行审议校核,核算项目底价,确定勘查项目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勘查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开招标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招标结果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协议,并将项目清单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勘查单位依据勘查协议和项目任务书,编制勘查设计,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组织开展野外勘查工作。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勘查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依据最终审定价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勘查项目从项目立项、申报、招标、设计审查、现场施工、资料验收、成果报告评审、工作量认定等工作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保证勘查项目立项科学、设计合理、部署有效、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成果可信。对调查成果不理想的项目,要及时终止,避免损失。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勘查项目提交的地质成果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参考。
第十三条 依据勘查项目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业权市场需求,市自然资源局拟定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公开出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5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