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吐市医保规﹝2024﹞1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
为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和社会各方面了解医保相关信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吐鲁番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0号)、《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吐鲁番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吐政办〔2021〕34号)精神,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提升医疗保障信息透明度,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披露、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三条重要医疗保障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医疗保障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医疗保障信息随时公开。
第四条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坚持“谁产生谁披露”“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披露内容
第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在医保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1.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2.医保基金年度收支、结余情况;
3.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
4.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
5.医疗保障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6.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第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医药总费用、均次费用、费用结构、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比例和信用等级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披露形式及程序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息披露要与政务公开、统计报告、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结合起来,主要采用定期披露、专项披露等形式。披露载体以门户网站、公众号、经办服务大厅显示屏为主。
定期披露:定期披露分年度披露和季度披露,年度披露主要是按年度编写本单位医疗保障运行报告,季度披露重点披露医疗保障短期运行情况。季度披露内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中第四季度信息披露结合年度信息披露一并进行。
专项披露: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需要披露的专项信息,根据医保政策、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变化和调整需要,确定披露载体,报医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披露主要采用定期披露、长期公示等形式。披露载体以门户网站、公众号、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为主。披露信息内容需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定期披露:按年度披露当年医保费用、费用结构、集采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等,每年1月定稿,2月发布。
长期公示:对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执业(经营)范围、医疗保障服务范围、医保举报电话等事项进行长期公示,变更事项及时更新。
第四章有关责任
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各项工作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要设置信息披露联络员,由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对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内容质量不高的予以考核通报;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