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政办规〔2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吐鲁番质量奖)由市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机构。
第三条吐鲁番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
吐鲁番质量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吐鲁番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评选年度与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交替组织。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质量奖提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吐鲁番质量奖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评审。
第六条吐鲁番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吐鲁番质量奖的领导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等事项。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申报吐鲁番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条吐鲁番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在评审年度,由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
(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三)审核推荐。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吐鲁番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评审与表彰
第十一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审议。
(一)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质量奖候选名单。
(二)陈述答辩。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列入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三)现场评审。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陈述答辩的质量奖候选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四)审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吐鲁番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专家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申报组织继续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吐鲁番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八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四章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使用吐鲁番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参与吐鲁番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参与吐鲁番质量奖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与吐鲁番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10月29日至202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