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行为日益增多。然而,部分投诉举报行为逐渐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出现了以“消费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的滥用投诉举报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了负面影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切实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依法有效遏制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制订的依据
《暂行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及意义;二是对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及判断为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暂行规定》规定了14种具体的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购买行为次数明显过高,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或接受服务的并提起索赔,或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并再次提起投诉举报等14种情形;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信息库及信息库的主要内容,并及时更新和日常维护。信息库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行政复议诉讼数量、信访检举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四是判断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投诉的具体情形,主要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商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提起投诉的,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同一时间或者短时间内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诉同一行政辖区内不同生产经营者的等8种情形;五是投诉调解的原则;六是举报处理方式及立案告知期限;七是认定为不当举报行为的具体举报情形,主要有以提起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未有消费行为的举报,举报人明确告知将自身信息可以告知被举报人,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人行为逻辑,举报具有团队化特征,内容显著专业化,文书高度格式化;因举报已处理终结的案件,举报人不服但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通过各种渠道重复举报的及其他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八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原则及可以不予立案的4种情形;九是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十是适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需从严审核;十一是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12345政务热线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十二是《暂行规定》的有效期限。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暂行规定》,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五、政策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5-856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