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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第三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上游企业天然气气源多样性及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尤其在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需矛盾突显。现行的定价政策导致终端销售价格难以得到及时疏导,终端环节价格矛盾积累较多,燃气企业关停加气站,停供、断供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天然气稳定供应。建立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终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适应气源多元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促进天然气上下游协调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

三、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随着购气价格的变化而联动。当上游购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计算)达到或超过12%;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计算)达到或超过10%,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1;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启动程序: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逐级审核上报,由吐鲁番市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实施办法》出台后,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可以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价格调整额: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 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四、联动调整额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如,中石油居民天然气门站均价由1.03元/立方米上涨到1.1845/立方米,上涨0.15/立方米、上涨幅度15%,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已超过12%的启动条件。调整额=1.1845/立方米-1.03/立方米)/(1-4%)=0.16/立方米,终端各类用户同步顺价调整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提交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资料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五、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995-8522017

规范性文件链接:https://www.tlf.gov.cn/tlfs/gfxwj/202311/dbb7031f824d4dd98d04d11819e2e6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