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吐市发改规(2023)1号
经11月20日第三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印发了《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于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依法申请对《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和《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进行公开。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 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积极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促进天然气上下游协调发展,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符合吐鲁番实际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坚持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平稳、从紧原则,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价格: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加权平均确定;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二)联动方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 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1、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应同步同向调整,未达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因天然气购进价格下调,而燃气企业未及时申报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产生的多收价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退还用户。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价格联动申报程序
各上游供气企业在门站(供应)价格调整(浮动)前,
应向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核定,结合企业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控制采购成本。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对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提升天然气保障能力的重要作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持续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做好政策宣传,维护市场稳定。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网信部门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正确引领社会舆论。要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所在辖区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经营情况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布购气价格及成本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游供气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价格部门核实下游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3日起执行,由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 https://www.tlf.gov.cn/tlfs/c106284/202311/124e5ebc8906490fad60fab67b2bb95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