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吐鲁番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已经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和市领导审阅批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7日
吐鲁番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文件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吐鲁番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一期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一期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即初验、复验和终验。
初验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各模块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及聘请专家进行的项目各模块建设验收,初验是复验和终验的基础。
复验是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进行的验收。
终验是指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 智慧城市PPP建设模块责任单位是项目初验的主体,项目全过程验收由吐鲁番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智慧城市建设办,以下统称智慧办)统一组织。
第五条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运行要求;
(二)智慧城市建设所涉及到的相关平台应连续、安全、稳定的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包括网络安全测试运行);
(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各分项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软硬件通过专业机构的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
(四)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已经按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实现了信息共享;
(五)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六)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完整,整理成档;
第六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依据及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一)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相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经批准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内容变更文件;
(五)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合同(协议);
(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八)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
(九)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采购计划文件;
(十)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文件;
(十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响应(投标)文件;
(十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文件;
(十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文件;
(十四)测试单位提交的测试报告;
(十五)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
(十六)使用单位提交的用户报告;
(十七)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告;
(十八)提供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十九)经费结算清单(如发生重大变更,需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结算需审计部门出具意见);
(二十)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第八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九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第十条 验收工作组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模块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二条 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实施、是否严格执行采购(招标)文件、合同书(协议)、初步设计文件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智慧城市建设各模块的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建设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发改和住建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按第六条内容进行审查,还包括各类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应用系统检查。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如果包括应用系统,除进行上述检查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三)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
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初 验
第十八条 初验由模块建设责任单位法人(即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各模块建设所涉及到的具体负责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组由模块建设责任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和外聘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各模块实施完成,项目公司向模块责任单位提出初验申请。模块责任单位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制定初验工作方案,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二十条 由模块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模块建设责任单位在初验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初验结论报告和初验鉴定书,并由模块建设责任单位法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报送市智慧办。
初验鉴定书是复验的备查资料。
第四章 复 验
第二十二条 复验由市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复验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复验工作组组成:由市直有关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派驻纪检组)、设计单位、外聘专家四部分组成的不少于9人的奇数组成。组长由市智慧办指定小组内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在初验通过后并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满足第五条、第六条所有内容要求,初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落实情况得到模块建设责任单位法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项目公司联合模块建设责任单位向智慧办提交复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复验分会议阶段、现场查看阶段、质询总结阶段三个部分,由市智慧办主持:
会议阶段
(一)模块责任单位汇报:
1、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调试运营、初验等相关情况介绍;
(二)设计单位汇报:
1、设计的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图纸组织实施;
(三)承建单位(项目公司)汇报:
1、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介绍;
2、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介绍;
3、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资料档案介绍。
(四)监理单位汇报:
1、监理工作介绍;
2、建设内容变更的处理与结果介绍;
3、工程款支付情况与结算说明;
4、对项目建设过程及结果的评价。
现场查看阶段
由上述四个单位陪同验收小组,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看,并回答小组提出的相关问题。
质询总结阶段
1、现场查看结束后,进入质询总结阶段,由验收小组提出质询,相关单位进行回答。
2、质询结束后,相关单位离场,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总结,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全面负责复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督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复验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并作为验收单位在复验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复验工作组在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复验结论报告,由市智慧办报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第五章终 验
第二十八条 终验工作组由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智慧办及各模块责任单位和部门、设计、监理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终验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进行。不能按要求进行终验的,经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终验的,项目公司联合模块建设责任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复验通过后,由市智慧办向市政府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终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各模块建设已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文件全部建成,满足使用需要;
(二)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三)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具有专业能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终验工作组在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终验结论报告,终验结论是项目公司完成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一期任务的凭据。
第六章 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分为三种:验收通过、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通过标准:
(一)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二)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建设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五)本办法所列文件资料齐全;
(六)合同中涉及的建设内容相关条款义务履行完毕(不含售后服务部分);
(七)安全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等相关规定;
(八)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
(九)建设过程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标准(具有其中任何一项,即可认为需要复议):
(一)技术指标不能全部达到设计要求;
(二)系统运行不稳定,故障时间超过试运行时间5%;
(三)建设过程不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验收通过:
(一)没有按照已批复的《吐鲁番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二)建设标准不能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本办法所列文件资料不齐全,项目档案未通过验收;
(四)安全要求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或未通过安全测评;
(五)没有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未履行正常手续;
(七)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包括安全生产问题,未能解决;
(八)实施过程出现重大纠纷,尚未解决;
(九)合同中约束性核心条款未履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复议的,由市智慧办书面指出问题所在,由模块责任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公司进行整改;待全部问题解决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公司联合模块责任单位向市智慧办提出复议审查申请,由市智慧办组织复议审查,如果能够通过审查,视为项目通过验收;如果不能通过复议审查,视为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未通过终验的,由模块责任单位负责监督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七章 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九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提供相关竣工资料,报政府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项目总投资竣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政府付费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在运行阶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复核。
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政府承担的项目年度运营补贴支出与当年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财政部门根据人大批复的项目年度运营补贴支出金额,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支出。
智慧城市PPP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智慧城市所有建设项目终验合格后,由市智慧办将智慧城市建设终验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进入运营过渡期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公司不能按时限要求组织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验收的,由市智慧办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终验小组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4日起施行,由吐鲁番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