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政办〔202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吐鲁番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意见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持续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意义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是指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结合实际编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守法治底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随意执法、滥用裁量权。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强化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行业管理职责和对下级指导监督原则,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确保全市适用标准一致。
(三)合理性原则。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具体情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做到合理适度、过罚相当,避免出现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
(四)公开性原则。注重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实用性,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人民群众看得懂,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
(二)实施标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导意见要求进行综合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行政强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相关配套制度
(一)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事项,并牵头加强与该执法事项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综合查一次”清单,确定协同单位,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执法扰民。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做好“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的有效衔接,不能以实施“综合查一次”为由推脱监管责任。
(二)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规范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坚守执法质量和安全底线,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和“红线”。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取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五)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市本级、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全面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大科技支撑,合理配备并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狠抓跟踪问效,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
(二)编制权责清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自治区相关厅局做法,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并将编制、公布工作情况和“四张清单”内容等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认领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本辖区内落实到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综合查一次”清单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认同感、满意度。
附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模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