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22年4月21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吐鲁番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等,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审批管理层级确定审计监督管辖范围。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和委托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相关规定严格区分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审核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责任。工程结算(包括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及时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过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并履行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金支付等情况书面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并履行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现有审计资源,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确定的年度审计监督计划,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计划应当告知相关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监督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估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监督内容及重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开展审计,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办理情况抄送至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审计抽查、委托或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等方式进行。
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或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执纪执法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犯罪、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委托合同或解聘,同时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咨询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事宜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2008年4月10日原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吐地行〔200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