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吐鲁番市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楼兰路与艾丁湖路交叉处(市直机关联合办公楼3号楼3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负责人:薛智林
联系方式:0995-8629123
办公室负责人:满保德 0995-8831859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查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吐鲁番市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上报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上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
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吐鲁番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
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研究起草市有关林果业发展的办法措施和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市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果业的生产经营、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承担市林果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物,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议、保密、机要、档案、信访、信息、督察、政务公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等;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应急事项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林木管护工作以及管护人员的统筹协调管理等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细则,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吐鲁番国家沙漠公园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防火相关工作;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和“放管服”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草原管理科。指导草原保护和种草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起草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开展草原防火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牧还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审批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管理科。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七)林果业管理科。组织编制全市林果业发展规划、拟订市有关林果业发展的办法、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林果业管理、基地建设和林果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林果业的生产经营、贮藏加工和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审核林果业主要项目和示范基地建设;承担组织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生态扶贫制度的实施。
(八)规划财务科。拟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中央、自治区级和市级基本建设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查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指导涉外项目、援疆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