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吐鲁番市审计局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负责人:田桂林
联系方式:0995-85225388637431
办公室负责人:钟超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吐鲁番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年度吐鲁番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吐鲁番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吐鲁番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吐鲁番市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人事、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行政督办、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审理科(督察室)。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吐鲁番市有关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的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理。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组织审计吐鲁番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四)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对各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本级投资、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六)农业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各区县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就业等重点民生资金。
(八)企业及涉外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九)电子数据审计科。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