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库木塔格路220号市委党校二号楼三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单位负责人:拜合力·尼牙孜(党组副书记、主任)
联系方式:0995-8522757 8665757
办公室负责人:阮振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督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区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健康吐鲁番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区域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财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健康吐鲁番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卫生健康项目规划与实施、对口援疆、脱贫攻坚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落实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并督促推进落实,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计划生育一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五)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科(计划生育二科)。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地方病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医政药政管理科(医学会)。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全市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落实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病残儿等技术鉴定。
(八)基层卫生健康科。落实国家、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培训宣传科。落实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拟定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各类资质考试);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十)综合监督与食品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老龄健康科。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科。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心理与职业健康科。拟定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政策和服务规范,培养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