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月光湖路66号(示范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冬季)
联系方式:0995-8665068 8665100
负责人:赵新亭
办公室负责人:冯晓博
二、职责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县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吐鲁番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吐鲁番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吐鲁番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吐鲁番
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吐鲁番市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体系。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吐鲁番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吐鲁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吐鲁番市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
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组织指导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
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治维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吐鲁番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吐鲁番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吐鲁番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吐鲁番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制定水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办法、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承担废水固定污染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方面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以及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承担水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大气环境科。负责吐鲁番市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或参与有关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四)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吐鲁番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地区转移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承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方面环境监测、应急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科。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吐鲁番市区县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组织起草吐鲁番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吐鲁番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吐鲁番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组织起草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吐鲁番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生态环境议案、提案。负责承担吐鲁番市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察政策、制度规范,工作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县、较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的审理。
(七)应对气候科。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吐鲁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区县生态环境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二级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名称:吐鲁番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月光湖路66号(示范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冬季)
联系方式:0995-8665737
负责人:许君
(二)机构名称:吐鲁番市环境监测站
办公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月光湖路66号(示范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30-13:30;下午16:3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冬季)
联系方式:0995-8665086
负责人:冯涤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