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吐鲁番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吐鲁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补齐吐鲁番市生态环境短板,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及问题分析
“十二五”时期,我市以保护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强力推进《吐鲁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在全市调结构、转方式,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到2015年底, “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全面完成。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阿拉沟河、白杨河、柯柯亚河控制断面水质保持Ⅲ类优良水质,达标率为100%;万泉供排水公司、鄯善县第一、第三供排水公司、托克逊县水厂、吐哈油田鄯善分公司五家饮用水源地除万泉供排水公司水源地为Ⅱ类水质,其余均为Ⅰ类水质,达标率为100%;流经吐鲁番城区三条坎儿井上、中游水质均达到Ⅰ类优质水质,与2010年比较,无明显变化。2015年全年受沙尘影响的Ⅴ级天数为14天,去除沙尘天气影响天数,良好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64.5%。区域声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区域耕地土壤各项监测指标均稳定达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分别为984.4吨、117.5吨、12509吨、3396吨,全面完成了“十二五”减排任务。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环境管理,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吐鲁番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5-2017年)》,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监管执法不断加强。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将工作重心从偏重事前审批转向同时加强事中、事后全过程严格监管上来。建立完善了执法制度和机制,采用污染隐患大排查、计划执法、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企业、违规项目坚持依法依规、严控风险、实事求是、优化发展的原则,按照“严格处理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理。
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增强。制定了《吐鲁番地区地震引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吐鲁番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吐鲁番地区汛期防洪专项应急预案》,将因自然灾害及人为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到吐鲁番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内。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了《吐鲁番地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计划》,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分工和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能力大幅度提高。
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权益得到落实,结合地区实际,环保局与人保财险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重点要求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冶炼、有色金属采选等企业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地区共25家企业列为强制投保企业,目前各企业已结合实际,陆续办理了投保手续。
建立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台账。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掌握我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变化情况,每年按照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要求,开展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目前全市共有涉及二噁英排放的三个行业18家企业60套装置,分别是钢铁行业的铁矿石烧结企业4家,铸铁生产企业2家,水泥行业水泥窑协同置固废企业4家,煤化工行业焦炭生产企业8家,均纳入二噁英统计企业范围。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时期,受国际国内和自治区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影响,吐鲁番市处于“经济增长速度的换挡期、维稳干预治疗的阵痛期、经济结构调整的成长期”三期叠加爬坡过坎的攻坚阶段,对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环境保护仍将处于负重前行的困难期。主要体现在:
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形势无明显好转,中度以上污染天气仍占较大比例。县级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缺口仍然较大。坎儿井近年来监测结果表明,下游东门坎儿井水质达到Ⅳ类中度污染水质,Ⅲ类水质达标率为92.6%,明显受到人为因素污染,
环境污染空间结构转移问题凸显。随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以及《吐鲁番市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吐鲁番市的战略发展定位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开发空间的重点开发区,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发展格局的变化带来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空间结构变化,污染排放转移问题凸显。在全自治区环境压力总体舒缓的同时,承接产业转移地区的污染特征发生改变,部分环境压力也将进一步增大。
农村环境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畜禽养殖粪污问题严重,农膜、秸秆等农业废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农村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土壤污染问题存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与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生态文明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环保优先理念、突出污染问题治理投入、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有待增强;环境监管能力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县乡基层环保队伍人员力量和装备保障薄弱,环保系统业务能力建设亟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持续深入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风险管控,大力加强环保监管执法,推动建设生态文明核心体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绿色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 坚持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建设“绿色吐鲁番”,使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优化布局,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以大工程、大投入带动大治理、大修复,使部分区域、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全面改善。
坚持深化改革、制度创新 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标本兼治,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依法治污、严格监管 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一系列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为契机,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依法统一监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全员行动、社会共治 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形成环保、发改、工信、住建、农业、林业、交通等社会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好转,饮用水源、坎儿井沿程水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排污许可、生态空间管制、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体制、生态补偿、环境责任考核、社会共治等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分别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削减比例;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在Ⅱ类水平,坎儿井水质境内全线保持Ⅲ类水平。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大于65%(扣除沙尘天气),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完成环境连片整治村庄50个。
环境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继续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启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覆盖。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强化工业气型污染源治理。继续实施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入手,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到2017 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全面整治燃煤污染。提高区域燃煤替代率,大力推广新能源发电技术,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效控制区域燃煤散烧问题,建立完善的煤炭市场机制,施行优质煤替代、以电代煤政策。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到2017 年,除集中供暖锅炉外,一区二县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燃煤锅炉要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石化、煤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全面提升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到2020年底,全市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对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并实施生产工艺改造,开展电子信息、医药、汽车维修等行业的污染治理。
提升燃油品质,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推动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推动老旧车淘汰步伐,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共享,加快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进程,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及应用。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应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严格审批新开挖裸露地面工程,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严禁敞开式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积极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水环境质量
强化对饮用水源及地下水的保护。加强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污染隐患进行整治。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坎儿井流经路径两侧,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已建设施,要限期拆除。优先对保护范围内村镇实施连片整治,改水、改厕,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强化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20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企业。在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对焦化、涉重选矿、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引导工业企业向集聚区内集中,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建设。科学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区环保厅统一布置,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对于风险较大的监测点位,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结合 “菜篮子”保障工程等,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对土壤环境问题集中的区域进行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
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统筹兼顾园地、林地,按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三个等级,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分类管理。2018年底之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分类管理措施。优先将未污染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轻中度污染农用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轻中度污染耕地产出农产品的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农用地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县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根据已掌握的土壤环境状况,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轻中度污染土壤集中治理试点示范。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膜回收率,降低残留量。除处理达标的食品加工、畜禽养殖废水可以进行农田灌溉外,其它各类废水不得进行农田灌溉。清除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现象。规范、有序开展对汇水区域各类涉重金属采选企业、历史遗留场地监测调查,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重度污染的地块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控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方实施终身责任追究。
(四)实施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治污减排
改善和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措施,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精细化管理和指标刚性约束。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大力培育、规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减排。提高工业源治污水平,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消减城镇化过程带来的新增污染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重点区域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改进减排核查核算方式方法,使总量控制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
推动重点行业治污减排。制定涉水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综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为重点,对电厂、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脱硫、脱硝、除尘以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减排。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治理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曝光。加强工业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停产、关闭。
(五)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改善农村环境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全面启动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洁净吐鲁番”建设,以“环境整治”为抓手,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和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责任体系,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户集、村收、乡镇运”垃圾集中处理的模式,健全农村生活垃圾转运、收集系统,配齐环卫设施,规范管理;科学建设一批净化池、氧化塘设施,规范生活污水排放,大力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有效降解有机污染物,降低对村庄周边环境的污染;根据村庄特点,合理规划,拆除畜禽栏等,村庄内畜禽养殖户实行人居与畜禽饲养分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畜禽养殖场配套建立沼气工程,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快县级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将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乡镇跨行政区域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环保长效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农民环保意识,改变环境不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防治污染的自觉性。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个。
加强农村地区工矿污染治理。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规模较大、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较多的农村地区,实施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针对工业“三废”排放导致的农村地区水体、耕地等污染问题,开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修复矿山生态。
(六)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严控环境风险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继续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减量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通过城乡统筹、设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全市城镇及农村环境,加强已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监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等固体废物的处置。以产生、处置危废单位为重点,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加快落后设施的改造。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开发利用“城市矿产”,推进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推进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推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计划执法,加强政府、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管理。加快建设“互联网+环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种环境要素的信息共享。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七)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以及《吐鲁番市环境功能区划》,推进市县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红线管制范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和环境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
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开展对矿业开采,旅游资源开发,公路、输油(气)管道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理,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对矿业开采活动历史遗留的无主废渣堆场、尾矿库、地面变形、滑坡以及可能产生泥石流的区域,划定为生态脆弱区,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促进生态脆弱区的修复进程,维护生态安全。
(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环境监管基础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计划,采用培训、轮训、岗位练兵等形式,多渠道培训所有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继续抓好环保系统干部到厅机关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进环保队伍;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管专业人才队伍。
完善监测、监察体系建设。做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准备,继续推进市、县二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到2020年,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要求初步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实现全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达标。
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县二级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到2020年,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将市级环境应急达标建设纳入对市政府环保考核内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将依法依规全面推行项目试生产之前完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到2020年,实现国家要求的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率达到100%,对未按期报备预案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理措施。推进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做到事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全面推进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评估工作,实现国家要求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构建“互联网+环境服务”体系。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环境预警预报体系和环境技术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应用效能为核心,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归口管理,全面整合、广泛共享和充分利用环境信息资源,加快推进互联网与服务相融合,提升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
五、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一)划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树立底线思维,依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湿地、生态脆弱区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与制度,确保生态红线划得出守得住。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从儿童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鼓励妇女走出家庭,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创建一批教育基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化的需求。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自行车、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推行依照法定程序分类处理公众诉求,畅通诉求渠道,规范环境信访和污染投诉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环境保护绿色投融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逐步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治污减排、参与排污权交易。采用委托经营、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四)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六、建立环保专项项目储备库
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建立吐鲁番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开展“十三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实施,并作为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依据。项目储备库按工程类型分类,以单个项目组成,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依轻重缓急、择优遴选进行合理排序,建立“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共计储备8类61个项目,估算总投资63.1亿元,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类7项,投资28.1亿元;水污染防治类8项,投资4.0亿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8项,投资6.9亿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类6项,投资5.0亿元;生态环境保护类14项,投资11.6亿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14项,投资0.6亿元;社会行动体系建设类1项,投资0.1亿元;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类3项,投资6.7亿元。
七、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改善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年度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实施年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的水、大气、土壤、农村、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基础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完善其他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
坚持质量核心。紧紧抓住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这个核心,强化环境监测的支撑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环境质量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连续出现环境质量变差的情况,政府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改善措施方案及完成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开展评估考核。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2018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范围,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