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自治区驻吐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4〕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3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并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附件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地税局(7项)
1.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4.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6.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