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煤窑沟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高区政发〔2016〕118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1.9246公顷作为七泉湖镇煤窑沟村安居富民工程用地,用地位于七泉湖镇煤窑沟村,S202省道南侧,建设安居富民房30户,每户用地面积400平方米(0.6亩)。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属农村三项用地。
二、该用地符合原吐鲁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使用2016年度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如项目用地供应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满2年未投资建设的,将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四、请据此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