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吐鲁番市机动车执行国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以及辖区外转移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上述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外埠旧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一)未达到“国四”尾气排放标准的、注册登记之日满5年的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
(二)注册登记之日起满4年的各类货车。
(三)注册登记之日起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