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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8CF00300   

职权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路政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路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阶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