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7XK00100 |
职权名称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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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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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公路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第一类(下放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四)项第2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县(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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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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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吐鲁番公路管理局督促县级公路分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县级公路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吐鲁番公路管理局审核。 3.决定阶段:吐鲁番公路管理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县级公路分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吐鲁番公路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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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