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强制】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擅自出租转让频率查封或者没收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6QZ00100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擅自出租转让频率查封或者没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监测、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3.审批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处置阶段:处罚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必须送达被处罚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签收。当事人已向行政执法机构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并对违法台站进行查封或者没收。   

7.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在实施无线电违法行为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