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6XK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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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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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823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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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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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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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请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无线电管理许可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申请的; 6.在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