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6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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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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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无线电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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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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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每年定期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查验,出示执法证件,查阅资料,核对核定的项目,必要时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测,要求提供书面资料。 2、处置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提交稽察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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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检查的造成行政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