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5CF03400 |
职权名称 |
对邮政企业不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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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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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6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8号公布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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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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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邮政企业不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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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审查立案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行使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