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4QT00600 |
职权名称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审核转报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气象局业务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气象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十六条(2013年6月1日实施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实。 3.转报责任:按照规定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送达责任:送达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结果材料。对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5.事后责任:对申请人开展相关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对各类材料进行归档并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