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4QT00100 |
职权名称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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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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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气象局业务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气象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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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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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阶段: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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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