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503XK00100 |
职权名称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跨县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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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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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客运管理处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8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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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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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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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