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2CF01000 |
职权名称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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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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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专卖管理监督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烟草专卖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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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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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调查阶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专卖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当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凭证作为证据;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调查终结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 3.审查阶段: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4.告知阶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5.决定阶段: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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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 4.专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专卖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