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CF01200 |
职权名称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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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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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改)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原有的安全技术性能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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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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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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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