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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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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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9217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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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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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成立小组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2人以上,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依法作出登记封存、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作出检查结论;整改不到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移送阶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事实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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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2.行政检查人员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3.执法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执法检查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执法检查人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