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QZ00400 |
职权名称 |
暂扣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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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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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0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一) 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 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三) 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四) 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五)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七) 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八) 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对有前款第七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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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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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暂扣押农业机械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暂扣农业机械措施;填写查封、扣押通知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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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农机维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