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CF00200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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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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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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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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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农机主管部应指定两人以上农机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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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农机维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