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JC00300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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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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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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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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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2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成立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依法作出登记封存、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作出检查结论;整改不到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移送阶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事实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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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