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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JC00300 

职权名称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2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成立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2、处置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依法作出登记封存、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作出检查结论;整改不到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移送阶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事实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