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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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与本人驾驶证类型不相符、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CF00700 

职权名称 

对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与本人驾驶证类型不相符、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50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一) 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 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三) 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四) 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五)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七) 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八) 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对有前款第七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该条款同时作为行政强制项目上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或公民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农机维修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出售、驾驶、操作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