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CF00800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令,经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农机维修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出售、驾驶、操作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