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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专利代理服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405CF005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从事专利代理服务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二)以欺骗、误导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