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裁决 |
职权编码 |
652100405CJ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7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立案,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阶段: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判断。 3.处理阶段:对构成侵权行为的,下达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对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下达驳回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处理决定书。 4.执行阶段: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