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652100405QZ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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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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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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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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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