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它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401QT00100 |
职权名称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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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地震局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二)交通、铁路、机场、通信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文体活动场馆、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水库、电站、矿山、石油化工企业管理单位; (五)三级以上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单位; (六)金融、广播电视等单位; (七)档案馆、博物馆、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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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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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和评估意见。 3.登记备案责任: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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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