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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401JC00100 

职权名称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震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