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38XK002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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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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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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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拆除人防工程条件。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定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执法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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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