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38XK00101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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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1.权限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2001年5月26日)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地下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公室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 2001年6月4日)的通知。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包括桩基)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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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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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报审材料条件,组织人员对拟建工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是否存在早期人防工程。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定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执法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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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