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33XK00101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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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城市、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城乡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78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城乡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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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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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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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