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32XK004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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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文物保护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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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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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对照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作出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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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审批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