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它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232QT00100 |
职权名称 |
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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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文物保护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文物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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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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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对照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作出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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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