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31CF00500 |
职权名称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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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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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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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确定案件来源,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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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腐败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