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0JC01100 |
职权名称 |
对强制性 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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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72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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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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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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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