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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强制性 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30JC01100 

职权名称 

对强制性 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72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