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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652100226CF00100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社会保障审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审计署令第9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制止阶段: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予以制止。 

2.决定阶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载明被审计单位名称;封存依据;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封存期限;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日期。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送达执行阶段:封存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审计机关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对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进行保管或者看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