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652100225QR00100 |
职权名称 |
归侨、侨眷的身份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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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华侨、归侨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务科 |
公开范围 |
不予公开 |
办理数量 |
6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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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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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核阶段: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领导审批。 2.寄送阶段:将完整资料寄送自治区外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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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